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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:2011/8/11 阅读次数:

    一、为加强对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的管理,增强企业信用意识,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,创造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二、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经各行业协会、区县商业联合会推荐、有关职能部门评估、市评审委员会测评认定的商业信用企业,包含零售商、服务商和供货商。

    三、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的管理,遵循“企业自律,协会指导,社会监督,部门监管,年度复审,动态管理”的原则。

    四、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授信有效期为两年,自批准之日起计算。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申报、测评认定。

    五、在授信有效期内,企业可以广泛宣传、展示其信用等级称号,充分发挥信用资源对企业经营与发展的促进作用。同时,可根据其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,提前申报提升信用等级。

    六、获得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称号的企业,要发挥信用管理的示范作用,率先垂范,加强信用建设,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,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,积极维护自身良好信誉。

    七、各行业协会、区县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对所属授信会员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,督促整改,整改不达标的,要及时与市评委会和有关部门联系。

    八、各行业协会及区县商业联合会,要逐步推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,及时记录和反馈授信企业与国家、与企业、与消费者、与内部员工之间的信用动态信息,共同构筑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信息网络平台。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资源。

    九、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实行动态管理。由市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复审。复审合格继续保留荣誉。

    十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取消其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资格:

    1、在申报时瞒报、谎报信用缺失记录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授牌的;

    2、有三次以上消费者重大投诉、且经督促仍未整改的;

    3、发生重大违规失信行为(包括重大安全责任事故),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
    4、企业注销的。

    十一、取消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”资格,由市评委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召开全体评委会议审议通过做出决定,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,收回信用企业牌匾、证书,通报有关职能部门,并进行媒体公告。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等级申报。

    十二、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十日内,将复查申报材料报送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(复查申报材料目录另定)

    十三、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的评审、复查工作,原则上不收取费用。但媒体公示、公告费、牌匾证书制作费,按成本由授信企业共同分摊。经市评审委员会确认并下达评审意见后,企业须将分担费用向市商业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纳。因媒体公示后被淘汰的企业,其已交纳的费用将全款予以退还。

    十四、本办法解释权属于“重庆市商业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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